无“抬头”支票被盗难挂失,等额赔偿起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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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7:54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 “我弄丢的只是支票,真正的经济损失并没有发生,凭什么现在就让我赔偿和支票等同面值的钱。”昨天,市民徐小姐致电本报,对其所在单位——南京龙腾计算机有限公司的做法提出质疑。 据徐小姐称,5月31日下午,她受公司安排,前往公司客户——南京申奥体育用品公司安装软件。事后,“南京申奥”支付了一张面值2000元没有“抬头”的支票。次日早上,她
徐小姐说,她发现后立即向公司领导做了汇报。公司领导说,马上和“南京申奥”联系一下,看能不能向银行挂失后再重开一张支票。但一段时间后,公司又称,支票挂失不起来,“南京申奥”也不愿意重开,所以要她赔偿2000元,并强制扣下她6月份的全部工资900元。对此,“南京龙腾”总经理罗一峰解释称,公司这么做也是迫不得已。如果今后被盗的那张支票作废了,钱拿回来了,他们会将工资退给徐小姐。 “南京申奥”有关负责人吴小姐说,虽然钱还在该公司的账上,但在所丢失支票没有挂失或作废前,不排除还有被别人兑换走现金的可能,所以他们无法再重新开具支票。 被盗支票的开户行——南京商业银行雨花支行有关负责人证实,没有“抬头”的支票确实无法挂失,他们目前只能留意一下,防止这张支票被他人兑换走。 市劳动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劳动者有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20%。“南京龙腾”单方面强制扣押徐小姐的当月全部工资,显然是不对的。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晓霞建议,“南京龙腾”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也可以委托徐小姐代理申请,进行“除权判决”,即排除他人使用被盗支票的权利。 实习生黄敏 南京日报记者邹伟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