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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垄断还是多家竞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8:04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独家垄断还是多家竞争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热议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

  【本报讯】正在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昨天分组审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草案修改稿)》。委员们肯定条例草案修改稿的结构框架和主要内容,但同
时提出许多修改意见。公用事业独家垄断与多家竞争孰优孰劣,成为委员们审议的焦点之一。

  有委员指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应该旗帜鲜明地提出“打破垄断,鼓励竞争”的原则。独家垄断的弊端显而易见:企业往往利用垄断权利,制定远高于成本的价格,获取高投资收益,甚至强行收取某些费用,致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而消费者却又别无选择。这种行为在垄断行业已屡见不鲜。尽管政府可以进行监管,但监管很难到位。只有打破垄断,培育出竞争市场,特许经营企业才能向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和合理价格,让市民群众受益。

  但也有委员认为,公用事业本身是很特殊的行业,公共资源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特许经营企业的自然垄断性质。比如,自来水不存在相近的替代品,水务公司就具有垄断性;燃气经营不可铺设多套管网,宜独家经营。一位委员以英国铁路建设的教训说明多家经营的不可取:英国曾把不同路段的铁路交给多家公司修建,但由于对公司执行标准监管不到位,结果各家公司修建的铁轨间距不一样,火车无法运行,损失惨重。所以,公用事业还是一家经营为好。至于独家经营的弊端,可以通过严密、有力的制度予以克服。比如听证、审计、公开财务状况等。鉴于特许经营企业的财务状况“局外人”难以掌握,有委员建议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实时跟踪监督,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

  委员们审议的焦点还有特许经营权的授予方式、经营期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关于授予方式,有委员指出,以招募的方式物色合适的经营者未尝不可,但应当视为“不得已而为之”的辅助方式,只有在招标、拍卖方式无法满足要求时才可以招募,尽量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把经营权授予企业;关于经营期限,有委员认为草案修改稿提出的“经营期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仍然太长,不利于其他企业介入竞争;关于法律责任,最高只有100万元的处罚幅度太轻,应该加重处罚力度。

  本条例处于二审阶段,立法机构将认真研究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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