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老汉背负四十载冤屈?》追踪行政机关不能裁判强奸罪一个律师眼中的“邢诒学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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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8:37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我为当年执法者如此的枉法裁判感到不可思议!”当“邢诒学事件”成为读者热议的话题时,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廖晖律师今天也连线本报记者,以职业的眼光,吐露他对于“邢诒学事件”的思考。 廖晖说,根据邢诒学回忆,1966年1月17日决定他命运的那次大会,有关他“强奸女学生”的问题是由海口市公安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宣布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退一步说,即便邢诒学的确构成“强奸罪”,那根据法律的规定,他受到的处罚也应该是刑法中的刑事处罚,而不应该仅仅只是以上的行政处分。 廖晖说,在“邢诒学事件”中我们看到,有关部门认定邢诒学构成“强奸”的证据,只有邢本人所写的一纸“交心材料”和李翠容的口供材料。而19年前李翠容给海口教育局落实办的信,也披露强奸材料是逼供被迫抄写,这是不能做为定案依据的。且根据刑事法律中“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仅凭单一被害人陈述也是不可能做到定罪证据确实和充分。因此,本案强奸罪的认定,从案件的实体上和程序上来看,结果都是非常错误的。 假如有关方面调查证实邢诒学确属冤屈,蒙冤40年的邢诒学该如何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廖晖认为,根据现有材料应该认定,“邢诒学事件”的性质并不是一种司法行为,而应该是一种行政处分的行为。因此《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并不适用于本案。 廖晖建议,邢诒学可通过海口市公安局和教育局的上级部门来协调调查,根据调查得出的客观事实,在由原做出处理决定的海口公安局和教育局做出新的行政行为来改变原行政行为,依法恢复邢诒学的合法人身权益和政治权益,并对其所受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报海口7月21日讯) 作者:陈成智 陈君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