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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诉被驳回女婿再告岳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09:0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实习记者 胥欣

  原告:张林第一被告:徐梅(系原告岳母)第二被告:李爱军(系原告的小舅子)

  案情简介2003年7月,李爱军从母亲徐梅手里买下了位于南湖小区的一套住房,可此时,该房内却住着一位不肯搬出的老人——姐夫的母亲。为此,李爱军告到法院要其迁出,此
时姐夫张林却出具了一张丈母娘徐梅签名的收条,该收条写明:“今收到张林南湖小区购房定金6万元,收到房屋装修费6千元,共计6.6万元整。南湖小区房属张林,违约者,定金双倍罚款。”面对这张收条,徐梅母子甚感意外,徐梅坚称:“我从没签过收条。”

  就在二人为此纳闷时,张林将丈母娘、小舅子统统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认定自己和徐梅之间的房屋买卖事实存在,徐梅和李爱军之间的房屋购买合同无效。建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张林的起诉。随后张林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徐梅是一房两卖,但驳回张林的上诉要求,维持原判。本报2004年12月1日曾详细报道过此事(《一张收条引发亲情大战》)。

  根据南京市中院认定徐梅是一房两卖,今年7月,张林再次把徐梅母子告至建邺区人民法院,要求徐梅母子赔偿其购房损失及相关费用28万多元。

  辩论焦点(辩论的所有问题都围绕那张收条。)

  原告:根据南京市中院判定徐梅是一房两卖,要求恶意串通的两被告返还当初购房款6.6万元,从1999年至今房屋的增值部分19万多元,以及装潢房屋的费用和搬家费用、拆除电线等费用共计28万多元。张林当场向法院提交自己的证据:两份报纸,上面分别写明1999年和2005年房屋的市价,南京市中院的审判书和引发亲情大战的收条。

  被告: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律师——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徐帮达律师当庭表示,南京市中院认定徐梅一房两卖的事实不合理,第一被告徐梅从未在张林指的那张收条上签字,此收条经过两次鉴定,结果都不一样,因此徐梅申请对收条进行重新鉴定,鉴别出收条上的字迹是否为徐梅书写,同时鉴定出此收条的签署时间。

  同时,南湖小区的这套住房在1999年时还是公房,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公房是不可以买卖的,因此就算这张借条是真的,那么公房不能买卖,这张借条就无效。第二被告李爱军在购买房屋前,张林的爱人和李爱军都放弃对此套房屋的继承权,因此李爱军购买房屋完全合情合理。李爱军根本不应该作为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但是,张林的爱人在此次开庭时依然未出现,只是其一位好朋友当庭作证表示,张林的爱人不知道收条从何而来,母亲徐梅从未收过他们的购房款。

  由于张林不愿意进行法庭调解,合议庭宣布此案择日再审。(文中原、被告为化名)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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