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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为7.22元利息较了真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0:24 北京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高志海龙云斌)因为觉得银行少给了自己7.22元存款利息,储户冬先生把银行告上了法庭。昨天,该案在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宣判。虽然冬先生的诉讼请求还是被法院驳回,但法院同时指出,银行分理处应当就其31日与30日一并计息的做法向社会公示。

  去年7月1日,冬先生到农行北京市分行亚运村支行民航总局分理处,结算一年来的活期存款利息。冬先生之前用电脑计算应拿的利息是158.44元,可银行给他的却比他算的少了7.2
2元。冬先生多次找银行要利息明细账目均无结果,就把该分理处告到了法院。要求银行重新计算,并给予合理解释,赔偿他的7.22元利息,并承担赔偿40元工商查询费用。

  双方在庭上当面算起了账。银行分理处指出,冬先生计算利息的方法错了,他把大月的31日也当成了一个计息日。根据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利息计算办法,1年只有360个计息日,不论大月、小月,包括2月,银行都按30个计息日计算。也就是说,算利息时,大月的31日和30日当一天算。而冬先生恰恰是把大月的31日也当作独立的计息日。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冬先生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利率管理实用读本》对银行实务操作具有实际的指导意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意见,冬先生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同时法院指出,银行分理处应当就其“31日发生存取行为,于30日一并计息”的做法向社会公示。

  网络编辑:康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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