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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身份难查实,照片贴上起诉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0:36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谷孝秋丁晓头 记者肖岚)根据嫌犯自报姓名向当地警方核实时,却被告知查无此人。为防止其自报姓名可能对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等不良影响,高淳检方将嫌犯照片附印在了起诉书上。据悉,这项司法实践在我市检方尚属首次。

  今年4月14日,两名外地男青年在高淳县作案时被当地警方抓获,他们自称一个叫陆甘木,22岁,四川省步拖县人;另一个叫罗比依宁,31岁,四川省昭觉县人。经警方查证,今
年2月5日至3月7日,他俩共同或伙同他人在高淳县作案5起,从多家建材厂窃得铁制板车8辆,以及输送带滚筒、废铁等物品,价值2965元。

  但很快,难题出现了。高淳警方向四川警方核查这两人供述的姓名、住址等身份资料时,却被告知查无此人,按嫌犯提供的地址和家人姓名邮寄的刑事拘留书也被退回。对这样一起普通盗窃案,如果派人远赴四川进行查询,不仅对司法资源是种损耗,也不利于及时打击犯罪。不久,高淳警方将此案移送至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两人犯罪事实清楚,但身份无法查实,如果依照他们自报的姓名起诉,而他俩的姓名、住址与他人雷同的话,日后可能会产生误会,甚至引发纠纷。考虑到这种情况,高淳县检察院决定对两人的照片进行电子扫描,附印在起诉书上,以防止公诉后对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这一起诉方式得到了审判机关的认可和采纳,日前这两人分别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8个月。

  昨天,记者从高淳检方了解到,处理这种情况有法可依。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规定,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照片。

  (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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