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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放宽公积金支取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0:54 江南晚报

  本报讯日前上午,年仅40岁却不幸患上尿毒症的丁某终于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了他账户上的1.48万元钱。他的家人说,为了治病家里已是非常艰难,有了这笔公积金又可以顶上一阵了。记者获悉,无锡近日放宽了公积金的支取政策,体现了更多的人性关怀。

  个人住房公积金已成为许多职工的一笔财富。今年1-6月,市区公积金的支取量达到2.8亿元,平均每月支取近5000万元,公积金的支取量已占整个归结总量的50%。按照以往
的规定,职工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贷本息,离休、退休、调离本市、出境定居,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时才能领取个人账户上的公积金。然而随着近年来转、改制单位的增多,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特别是一些“4050”富余人员再就业机会较少,一些生重病、经济困难的家庭急需获得这笔资金。针对公积金支取中出现的新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建设部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公积金的支取政策进行了调整。

  新政策放宽了支取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只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就可以提取公积金。男职工年满45岁,女职工年满40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凭《就业登记证》可提取。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每季度可提取一次公积金。职工患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等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也可以提取公积金。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的,也可以提取。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被判处刑罚的职工都可以将个人公积金提取出来。(戴琳吴文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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