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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合同3年毁约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1:34 大众网-鲁中晨报

  本报淄川7月21日讯(记者康嵩)农民周某承包了80亩山坡土地使用权用于经营,并与淄川区黑旺镇野鸡岭村村委会签订了荒山使用权承包合同,期限为30年。该村委会以周某在3年内未达到30%的绿化面积等为由,拒绝履行合同而被周某告上法庭。今年7月13日,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荒山使用权承包合同。

  2003年1月1日,周某与野鸡岭村村委会签订了荒山使用权承包合同书,经相关部门公
证。合同中约定,该村委会将80亩山坡土地使用权承包给周某经营,自2002年1月1日起合同期限为30年;周某每年向村委会交纳使用费300元;在3年内现有荒山绿化治理面积达不到30%,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重新发包。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周某交纳了2002年至2004年的承包费,今年5月荒山发生失火事故。今年5月4日,该村委会以周某违约为由,口头通知周某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被告辩称,原告周某放弃荒山管理,在3年内未达到绿化面积30%的要求,在承包的荒山内开荒种粮及未交纳2005年承包费等行为,多次违反合同中相关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无权随意变更,被告主张原告违约,绿化面积没有达到30%及原告放火烧毁部分荒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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