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记者 陈菲 通讯员 余言 实习生 李立【金陵晚报报道】 新闻背景:2004年7月28日凌晨,王雷(化名)骑自行车经过宁芜公路西善桥路段时,因天黑及窨井盖损坏,不慎掉入位于西善桥28号门前路口的窨井中,晕迷四天后脱离危险。因为这次意外,王雷全身多处受伤,导致二级伤残。更为不幸的是,王雷不久就因此双眼失明了。事发后,由于家境贫困,王雷无钱医治。为此,他将雨花台区市政工程管理所、雨花台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市交通局、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办事处、雨花台区西善桥供销合作社五家单位统统告上法
庭,索赔40.8万余元。由于被告较多,雨花台法院于前日下午在开庭前举行了听证会。现场直击焦点一:跌倒的具体地点审判长:王雷在2004年7月28日凌晨,骑自行车经过西善桥路段掉入位于西善桥28号门前路口的窨井中,致身体受伤。各方对此有无异议?王雷:没有。现提交现场照片5张,是2005年4月19日在南京电视台翻拍的照片,另提交西善桥派出所于2004年9月17日的证明1张。被告(市政管理所):派出所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是在28号门口的窨井跌倒,翻拍的照片也模糊不清,看不出窨井的地点。被告(公路管理站):当时路段正在扩建,而照片上反映的并不是事发第一现场的情况。被告(市交通局):补充一点,从几张照片中看出不止一个窨井盖,原告应明确是哪个窨井盖。被告(街道):如果是民警出警,肯定会有出警记录,可这份证明却是事后快两个月时出具的。被告(合作社):同意上述意见。焦点二:窨井盖的归属王雷:由于窨井盖的损坏导致我受伤,应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市政、管理站、交通局负责该处窨井盖的管理。但以上三家没有明确的职权,所以都有管理义务。关于西善桥街道办事处和供销合作社,街道当时是镇,没有移交前有管理义务,既是所有人又是管理人。据从规划部门了解,当时供销社建下水管道是经西善桥镇政府同意的。窨井盖是与供销社建筑连在一起的,是其附属设施,由供销社建造施工的。所以真正使用人及所有人是供销社,街道是管理人。被告(市政管理所):我方既不是西善桥28号门前窨井道路的所有人、管理人,也不是设计、施工者,因此对原告的受伤不负任何责任。被告(公路管理站):依据江苏、南京路政管理条例,我方的职权范围是按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进行管理,所谓附属设施,必须产权是我们的,而窨井盖的产权不是我们的,不是我们的附属设施。窨井盖有它的管理人,我方对此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市交通局):作为行政机关,其职责为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路路政管理、运输市场管理等。我们既非窨井盖所有人、维护管理人、施工人、使用人,也非宁芜公路的所有人、维护保养人,与原告所诉人身损害无任何关联。被告(街道办事处):本案与我办事处无关联性,窨井的地点、位置、产权、红线归属地等,法院应对此查清。原告应查明窨井盖在哪个红线范围之内,明确被告。被告(供销合作社):对于土地使用权我们没意见,但窨井不在这个使用范围,道路不是供销社使用的。窨井盖也不是我方使用的,是道路上的,不是哪一个人或哪一个单位使用的。庭外话:我到底告谁?开庭前5分钟,五被告均已入座,可原告却迟迟未到。“难道原告不来了?撤诉了?”就在记者产生种种猜测时,法庭的门开了。一位50来岁、拄着拐杖的中年男子,在一男孩的搀扶下,一手撑着腰,一手扶着拐,一瘸一瘸地走向了原告席,慢慢坐下。听证过程中,原告王雷一直沉默不语,可当被告为自己辩护时,他突然情绪失控,大声地吼了起来。听证会结束后,王雷向记者讲述那场不幸,此时的他除了愤怒还有些无奈。“那天凌晨,因为没有路灯,我根本看不清路,突然地就掉进了窨井,然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听家人说,我一直晕迷了四天,当时还是被民警救上来的,真是天降横祸。这一摔,双眼瞎了,半边身子也毁了,现在就靠这根拐了。这个窨井本来上面是用块水泥板拦着的,听说是辆货车将板压断了,之后也就没人管了,真是害人。我下半辈子算完了,家里两个儿子还要上学,可我现在是连看病的钱都没有,两只眼睛我只换了一只假眼,另一只没钱弄了。事到如今,我告是告了五家,可到现在他们还在互相推。我也不想告这么多,可我真是不知道该告谁,所以,干脆全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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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伤人官司接连不断
2003年11月,北京市民郑东不慎落入无盖污水井内,摔断右腿后将海淀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市政公司等4家单位告上法庭。海淀法院认为,市政管委作为排水设施的行政管理机关,对污水井负有管理责任,据此判决其赔偿郑东损失3万余元。2004年10月,洛阳市民禹某酒后驾车,路遇一无盖窨井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禹某家属将洛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等4家单位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城市排水设施污水井应由市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据此,判决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2003年12月,宁波市年过六旬的李老汉不小心掉进了没盖的窨井里,摔成十级伤残。李老汉遂将江北区市政管理处、宁波市市政管理处等三家单位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窨井是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人自然就是城市各级市政管理处,据此判处两级市政管理处赔偿李老汉4万余元。李立陈菲整理(编辑 五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