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公安厅出台了西藏公安机关开门接访案件结案标准,对公安机关信访案件结案等作出明确规定。
结案标准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信访案件均可以结案:一是举报类信访案件。即信访人举报治安、刑事案件的信访案件,经有关单位调查,反映的问题属实,公安机关已经查处、破案的,或因特殊原因虽未破案,但已经落实办案领导、承办位、查措施,并正在进行
实质性查处,且答复信访人的;二是控告类信访案件。即控告公安机关或民警违法违纪的信访案件。其中,对控告公安机关不依法退还涉案款物(包括扣押款物、追回赃款物)和保证金的信访案件,经调查核定,确应退还,且已依法退还的;订立书面的退还计划,对公安机关欠债不还的信访案件,暂时未能还债或未能完全还清债务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征信访人(当事人)的同意,订立书面的还债计划;三是要求解决问题类信访案件。其中,对要求破案或追捕犯罪嫌疑人的信访案件,公安机关已破案或已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因客观原因暂时能破或将犯罪嫌疑人追捕归案的,必须说明原因,证明已落实办案领导、办案单位、办案民警和查办措施,并向信访人作出解释,落实专人与信访人沟通和定期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的;对信访人要求经济赔偿的信访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应予赔偿,并已按照《国家赔偿法》作出赔偿的;公安机关认为不应赔偿,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法院判决公安机关赔偿,公安机关已履行赔偿义务的;暂时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必须说明原因,证明已采取积极措施,并已征得信访人(当事人)的同意,订立书面的赔偿计划的。
作者:何汐
(来源: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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