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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阴阳合同"纠纷多 律师提醒房屋转让须谨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3:33 龙虎网

  2004年,陈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随后陈某准备将该房子转让给别人。

  2005年2月,孙某通过中介找到陈某,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经双方协商,陈某同意以120万元的价格将其对上述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权益转让给陈某。但在签约时,陈某提出,为逃避一部分国家税收,希望做两份房地产转卖合同,一份是虚假的房屋价格,在向有关部门
进行登记和缴税时使用,另一份是真实的房屋价格,用以确认双方商定的交易价格。

  于是双方在同一天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写明陈某转让预售房屋权益的价格是99.8万;另一份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确认价格为120万元,并写明此《买卖合同》仅是对《权益转让书》中约定价格的变更,而不作他用。

  随后,孙某向陈某支付了99.8万元,陈某即配合孙某取得了该期房的所有权益。但在陈某要求孙某支付剩余的20.2万元时,孙某却推三阻四,最后干脆明确表示拒绝。最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孙某支付了剩余的20.2万元。

  律师点评

  现在一些房屋买卖中,买家为了避税,有时会要求卖家签订价格不同的两份合同,这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在实际的履行中,买家按价格较低的一份合同支付房款,卖家将房屋(期房)的权益转让给买家后,买家却拒绝按价高的合同支付剩余购房款,双方容易产生纠纷。

  (一)“阳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阳合同”即在房屋买卖关系中,由双方签订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那一份合同,虽然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这一份合同是在于通过虚假降低合同标的的方式,欺骗登记部门,从而达到少交缴税金的目的。这一做法客观上损害了国家利益,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因而是无效的,不具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

  (二)实际履行的“阴合同”留下隐患

  这里的阴合同即双方私下签订、实际履行的合同。这一份合同充分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为双方所实际履行。对此合同,存在有效与无效两种意见的分歧。分歧的原因在于一是未经登记,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二是这一合同是否属于《合同法》中界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但普遍认为这一合同虽然客观上存在“串通”的情况,但合同本身不存在“恶意串通”,目的仍在于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真实记载,也为双方实际履行。此时的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基于此,这个阴合同应该是已经生效并成为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契约,尽管它一开始就留下了制造麻烦的隐患。

  虽然阳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可以成为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但是这一做法却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如果发现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在阳合同的基础上再搞一个阴合同,虽然可能一时侥幸纳税,但由于因合同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在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就很难说清谁是谁非,结果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律师提醒

  在房屋转让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签订“阴阳合同”,否则容易引起纠纷。(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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