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足县一农民在自留地里种罂粟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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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2日14:41 新华网 | |||||||||
新华网重庆7月22日电(马弘、黄豁)重庆市大足县51岁农民刘再有因在家种植罂粟,经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被大足县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3000元。 刘再有是大足县铁山镇连科村村民,2002年4月,刘在云南贩马后,将数粒罂粟种子带回大足。2003年刘突发奇想将这几粒种子撒在自家自留地,次年即收获罂粟果数个。2004年刘将收获的罂粟再次种植在自留地中,2005年5月罂粟又获丰收,刘收割罂粟1000余株。当
法院审理认为,刘在家种植罂粟1102株,属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但其系初犯,收割的种子未向社会传播,且认罪态度较好,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