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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前考察欠细白白损失一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1:02 大连晚报

  本报讯消费者张先生看中了某小区一套住宅,并预交了一万元定金。之后他发现该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有些不妥,便决定不买此房子了。开发商退了先期购房款后却没有返给张先生定金。张先生到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开发商所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向张先生隐瞒。7月上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消费者张先生败诉。

  2004年10月,张先生看中了某小区的一套面积150余平方米的住宅,总价款90余万元。
张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订购单,并交纳定金一万元。同年11月初,张先生与开发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交纳了先期房款30万元,但他发现合同上该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才40年,张先生觉得这与有关规定说的住宅房的土地使用权70年,商业用房土地使用权50年比,差得太远,于是张先生决定不买该房子了。开发商将30万元返给张先生,但定金认为是张先生悔约,不同意返还。张先生向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双方的房屋订购单合法有效。张先生发现被告出售的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仅40年,被告公司并没有隐瞒这一事实,这属于张先生在购房前考察不仔细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一审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作者:本报记者 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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