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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员工因加班费将公司告上法庭,他运用自己学习的相关法律知识,成功讨回一万多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1:02 大连晚报

  一员工因加班费将公司告上法庭,他运用自己学习的相关法律知识,成功讨回一万多元为应得利益自上法庭“战”律师 本报讯一个文化水平不高的物业员工,在单位努力工作,经常加班加点,等到劳动期限届满的时候,他向公司索要一万多元的加班费和劳动保险费,却被单位拒绝。他只好走上法庭,用自己自学的法律知识,在法庭上与对方律师唇枪舌剑,成功地要回了加班费和劳动保险费。

  2002年11月,刘先生开始在我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试用工作,2003年3月1日刘先生与公司正式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书》。工作期间,因物业管理公司人手不足的原因,刘先生多次加班加点工作。当约定的劳动期限届满后,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刘先生很称职,又经刘先生同意将合同延期到2005年2月28日。续签的劳动期限到期后,刘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合同后,刘先生向物业公司领导协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刘先生一怒之下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对争议进行裁决,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时效已过没有受理。刘先生转向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先生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14172元和试用期的劳动保险费538元。面对对方聘请的律师,文化水平不高的刘先生刻苦学习了有关法律知识,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

  不久前,法院开庭审理这个案子,物业公司的律师提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先行仲裁;刘先生每月的工资是变动的,所谓加班加点应扣除工资中所含的福利待遇;刘先生提供的值班记录接班人有时不是刘先生本人签字,不能认定是刘先生加班等等。而刘先生用事实一一驳回了对方的律师的意见。

  最后法官采纳了刘先生意见,认为刘先生出示了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出的不予受理的通知书,证明刘先生已经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过仲裁,物业公司关于本案应先行仲裁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关于物业公司称,刘先生每月工资变动,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值班记录签字有时不是刘先生一节,由于有单位领导签字,并且物业公司不能提出是何人值班,所以对此节辩称理由不予采信等等。于是,法院做出判决:被告物业公司给付刘先生加班费14172元;给付刘先生劳动保险费538元。

  作者:本报记者 化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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