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司机获赔第三者责任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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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1:49 新京报 | |||||||||
替全责行人垫付医疗费,保险公司拒赔被告,法院判保险合同违法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通讯员范静)即使肇事司机无责,保险公司也要对其第三者责任险承担理赔责任。 日前,海淀法院在一起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案中,做出了这样一份判决。太平洋财产
今年3月10日,李先生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为其自己的一辆捷达汽车投保,险别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万元)、盗抢险等,保险期限为2005年3月10日至2006年3月。 同年4月25日,李先生驾驶这辆捷达车与行人何女士发生碰撞,并且在何女士受伤后,为其垫付医疗费1300余元。后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行人何女士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于是,李先生就其垫付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向李先生出具了拒赔通知书,称根据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李先生在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为他理赔。 不服气的李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有关条文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其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