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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搞错被告 事务所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3: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锦法 本报记者 黄却

  “我的代理律师收了钱还乱办事,连被告都找错了,搞得我的官司撤诉。”因对自己的代理律师所做工作不满,委托人屈天将律师范琪与其所在的某律师事务所告上了法庭。昨
日,记者从锦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屈天胜诉。

  委托人:搞错两次,律师太不负责!

  屈天说,2003年10月15日,他因人身损害赔偿与单位打起了官司,便与位于上南大街的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事务所指定律师范琪代理此案。

  合同签订后,范琪收取了代理费4000元;其中1000元,事务所以差旅费名义出具了白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范琪又以“勾兑”为由收取2000元。

  屈天说,范琪不认真分析案情,不积极调查取证,“连被告都搞错了”,导致他一审时被迫撤诉,损失诉讼费3910元。屈天再次起诉时,范琪又将屈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主张成营养费,被法院以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为此,屈天告到法院,要求律师事务所、范琪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万元。

  律师:你给的证据,我有啥错?

  法庭上,原被告辩论激烈。律师事务所认为,事务所作为管理者在接案过程中无违规之处,屈天要求退还案件代理费不符合代理合同的约定。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了范琪承办案件,履行了合同义务且已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范琪也付出了相应的劳动。

  关于损失的3910元诉讼费用,范琪称,申请该案撤诉完全是以屈天个人的名义进行的,也是屈天同意的。范琪同意退还1000元的差旅费,

  “关于诉讼主体列错,一切都是根据屈天提交的证据提起诉讼。”范琪还称,他代理屈天的再起诉时,没有收取费用,属法律援助。

  法院:搞错法律主体,律师赔钱

  锦江区法院认为,委托代理合同明确约定律师必须认真负责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屈天的民事诉状,范琪未进行足够的审查,让诉状中所列被告主体连续发生错误,作为一名律师应当知道主体错误的后果,由此认定范琪并未认真去审查法律文书,导致屈天损失诉讼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受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范琪,故3910元损失应由某律师事务所向屈天赔偿,律师事务所向屈天赔偿后有权向范琪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范琪退还私自收取的差旅费1000元,律师事务所退还律师代理费1800元,赔偿损失3910元。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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