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污”,追究地方政府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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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8:2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南京市环保局获悉,南京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近日正式进行全面攻坚。 招商变“招污”将追究地方责任 南京市有关部门近日起开始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
南京各级环保部门将全面出击,坚决打掉排污“死硬分子”,重点整治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区县将对近年来群众反复投诉仍没有解决的突出环境污染问题认真进行梳理,凡群众投诉两年内没有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一律提请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 “怠工”污水处理厂将“挨打” 南京市政府近期将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将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限期解决。对管网不配套的,今年8月以前必须制定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今年10月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以来查处的整治不到位、污染反弹及关停企业又重新开业的环境违法企业也将受到重点整治。 环保整治与区县长考核挂钩 南京市政府明确规定,对各区县政府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区(县)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对包庇、袒护违法排污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不作为、监管不到位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国有企业负责人等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公开处理责任人。对于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连片反弹的,要立案查处,并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徐小帖 王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