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律师告交警败诉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8:23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律师张某闯红灯被交警罚款后不服,将交警部门告上法庭。开庭那天,张某喊了两个和他长得差不多的人一起出庭,结果交警及证人措手不及,都认不出来哪个是当天被处罚的张某。南京白下法院昨日作出判决,张某已当场接受了处罚并交纳了罚款,交警部门的处罚并没有违法之处,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现场指认过程就像演戏
得知被告上法庭后,出庭应诉的交警李某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法庭审查后批准了他的申请。一个月后此案开庭,事发当天和李某一起值勤的两名辅警跟着李某一起来到法院,作为指认张某的证人。令他们没想到的是,张某得知对方有证人出庭后,早就做好了充分准备,他请来了两个和自己长相差不多的律师做代理人。 第一名证人出庭后根本记不得张某长什么样,但经过庭审,证人慢慢搞清了坐在原告席中间的就是张某。这名证人走出法庭后告诉等在庭外的交警,坐在中间的那个就是张某,交警进去之后也照此指认。没想到颇具法律知识的张某为了防止他们在外面串供,在证人离开后立即申请和旁边的人换了位置,得知认错人的交警闹了个大红脸。 律师认为交警罚错了 张某在庭审中提出,交警对他的处罚事实不清,所依据的法律也是不适当的。他称,5月16日上午,他在户部街骑自行车正常拐弯去单位,他从家到单位走的一直是这个路线,不可能如交警所说那样由东向西直行闯红灯。而三位证人记不清楚当时闯红灯的是谁,却在法庭上指认张某就是被罚款的那个人,说明他们的证言是有瑕疵的。其次,交警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自己也不妥,这部法是部门规章,效力低于《行政处罚法》,而后者规定当场处罚金额必须在20元以下,当天处罚的金额达到了50元,况且,当天自己也提出了异议,交警的处罚行为违反了法律程序,所以应该撤销。 法院依证据判张某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有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事发当天,交警对张某进行处罚,张某接受了处罚并交纳了50元罚款。此时值勤交警亲自感知了张某违法的事实,且张某并没有证据证明交警滥用职权和排除合理怀疑,所以应认定交警对张某的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遂驳回张某诉请。(王伟 白行 双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