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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画家腹部手术后几近失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8:2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实习生 陈敏洋 金陵晚报记者 眭军杰【金陵晚报报道】72岁的何成广老先生到南京市某医院治疗腹部疾病,事后居然眼睛受到了伤害,眼睛视力大幅下降,几乎失明。而老先生爱好绘画30余年,并多次获奖,退休后以画会友。想到青光眼已经严重影响到自己的绘画事业,老先生委托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王金宝和黄双强律师,将该医院告上了秦淮区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5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2万元。

  腹部手术后眼睛受伤

  2003年12月9日,何成广因2年来左腹股沟经常出现包块,逐渐增大并影响行走,遂到南京市某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腹股沟斜疝”,院方随即为其做了相应手术。在进行手术时院方使用了麻醉用药阿托品。术后当晚,何成广即感到左眼涨痛、视物不清。院方于12月12日和14日请眼科做了两次会诊,怀疑为青光眼,治疗后何成广于12月19日出院。出院后何成广因左眼仍然涨痛,遂于2003年12月31日到某眼科中心做了“左眼小梁切除术”。但医生告知何成广:目前青光眼没有根治的办法,以后需终身治疗。

  医疗鉴定找出原因

  何成广来到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咨询。医学硕士王金宝律师分析,这与麻醉用药阿托品有关,该药伤及了何成广先生的眼睛。诉至秦淮法院后,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对此案做医疗鉴定。鉴定专家组认为:患者因疝气手术后发生青光眼,分析其诱因为手术创伤、疼痛、情绪紧张及术前应用阿托品等。发病后院方请眼科会诊及时,眼科处理正确,医方的医疗行为无违法、违规;患者青光眼的发生、发展是青光眼自身疾病演变的结果,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方对鉴定结果表示不能完全接受。但考虑到医学会已经指出了何先生发病和麻醉用药有关,因此何先生决定不要求再次进行医疗鉴定。

  医院大喊冤枉

  医院则大声喊冤:患者在入院时,主管医师详细询问了患者病史,患者并未提及青光眼病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病情的义务。后患者诉说不适后,院方立即组织会诊并治疗,医院的治疗过程是符合规范的。对医院的辩解,黄律师则不能认同:患者以前就没有过青光眼症状,何来青光眼病史?阿托品容易诱发老年人青光眼,为什么不用别的麻醉品代替?目前,此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文中人物除律师外为化名)

  律师分析:怎样提出重新鉴定?

  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王金宝分析:当事人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现在大量的医疗鉴定书的结论都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一般情况下,如果鉴定结论中指出了医方的缺陷和过错,那就不需要提出重新鉴定。患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如果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未指出医院的任何错误,而患者有证据表明院方错误的,应当提起重新鉴定;或者患者对医疗事故的等级和责任划分表示不能认同的,也应提起重新鉴定。(编辑 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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