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复制软件给他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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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9:2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李某私自把自己公司代销软件有偿复制提供给另一家公司,从中赚取“好处费”,日前被静安区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2万元。 研究生毕业的李某担任北京奥索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负责人。期间,某公司想获得由奥索公司代理销售的一款软件,于是利诱李某。李某私下以技术支持的形式,将软件有偿复制提供给这家公司,非法获利4.25万元。事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退出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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