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归途溺水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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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09:20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通讯员梁宗)一木匠上门为顾客修家具,酒足饭饱后骑车回家,不慎溺水身亡。近日,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木匠家属要求该顾客赔偿的诉请。 2003年1月30日,家住崇明的林先生夫妇从木匠陆某处购买了一张桌子。夫妇俩发现桌面缝隙过大,便要求陆某上门修理。次年1月31日,陆携带工具去了林家。当日完工后,林先生夫妇给付陆某工钱并以酒菜款待。陆某饭后独自骑车回家。归途中,陆某不慎跌入河中
法院认为,陆某与林先生夫妇之间建立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陆某在完成承揽工作后,在林家吃饭饮酒,是自愿行为,林先生夫妇未曾强迫他喝酒,也不负有通知其家属的法定义务。陆在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河中溺水身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故死者家属要求林先生夫妇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