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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轻摩被撞拖来三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1:40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原告:王进第一被告:张力(肇事者);第二被告: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肇事车辆所有者);第三被告:南京某保险公司(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

  案情简介

  去年9月25日,王进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在湖西路上正常行驶,此时张力驾驶着从汽车
租赁公司租来的小客车与王进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导致王进左腿膝盖半月板损坏。事后,交警四大队认定张力负全部责任。由于在赔偿款上未达成一致,王进将张力告上建邺区人民法院。

  辩论焦点

  原告:代理律师——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的张萍陈诉,原告车祸受伤后,因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只能采取物理疗法,前后治疗期达半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2万多元要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某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首先表示,原告的左腿在车祸中并未骨折,而骨折的病人只需要3个月即愈合,原告却卧床休息达半年,误工费和护理费不合理。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保险公司跟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并未注明。汽车租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汽车既然已租借给张力,那么要赔偿找张力。随后,三被告与原告同意接受法庭调解,法官宣布择日再判。(文中原、被告为化名)(胥欣)(编辑 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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