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赔偿一元免抄情书(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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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11:50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
偷传他人情书上网 2005年元月,33岁的某公司经理陈天哲搬家过程中,公司员工小程私自将陈天哲的13封情书拿走,并将其中5封情书作了部分删改编辑后由小程的网友在2005年1月9日发到某网站的社区3个版面上,并命名为“风流才子的情书”。随后,多家网站都作了转载。同年1月16日小程给陈天哲所写检讨中承认自己私自将陈天哲情书发表到网上的事实。诉讼前小程已将13封情书归还陈天哲。陈天哲遂将小程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并将发表在网上的情书每封抄写十遍。 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 昨天的庭审现场除了法官和原告陈天哲外,被告小程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上,碑林区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内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隐私权是自然人享受私人信息的权利。陈天哲所写的情书,属于陈天哲的私人信息,是不愿被他人窃取和披露的个人隐私,小程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陈天哲的情书,并在陈天哲不知情的情况下,让其网友将其中的5封情书发布于公众阅读的网络上,侵害了陈天哲的隐私权,是有过错的,并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小程于本判生效后立即支付陈天哲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一元。 “抄写情书”有损人格尊严 对原告要求被告将发表在网上的情书每封抄写十遍的诉求。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原则公民人格是平等的,原告选择的诉求具有变相的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性质,故此诉讼请求违背了平等原则,亦有悖于维护公序良俗的立法精神,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陈天哲要求小程“抄写情书”的要求。对此,陈天哲表示自己并不满意判决结果,但尚未决定是否继续上诉。记者王昕通讯员薛仁实习生蒙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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