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中止执行 法院被告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3日22:31 法制晚报

  申请强制执行 只要现钱拒绝以物抵债 后未能提供对方财产线索执行“搁浅”———

  法院判决

  案情回放

  本报讯在申请人拒绝以物抵债又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的情况下,东城法院中止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但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丁某认为法院不应该中止执行,遂要求市二中院确认东城法院违法,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市二中院已驳回了丁某的该项申请。

  2002年5月10日,东城法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丁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久隆能源设备厂一案。同年5月14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此案,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电暖器130台,但经评估拍卖无人竞买,且申请人丁某拒绝以物抵债。

  后来,东城法院又依申请人丁某的请求到朝阳区十八里店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暖气20组,拍卖得价款1400元。同时还通过其他手段扣划被执行人存款857元。上述执行款项均已发还给申请人丁某。此后,申请人丁某再未能向东城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04年11月12日,东城法院依法对此案中止执行。

  中止裁定下发后,申请人丁某对东城法院的工作非常不满。2004年12月,申请人丁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了确认东城法院执行庭执行行为违法,要求东城法院进行国家赔偿的申请。

  2005年7月19日,市二中院作出裁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丁某执行申请案件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拖延执行或不执行,导致财产流失,给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故确认申请人丁某所提确认事项没有事实根据。因此,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丁某执行申请后作出的执行不予确认违法。

  根据法律规定,在裁定作出后,申请人丁某仍有权在30日内向市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贴心提醒

  申请人必须提供

  被执行财产线索

  今天上午,大地律师事务所方宇律师表示,申请强制执行首先要注意时间。单位要在接到判决后半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而个人则要在接到法院判决一年内提出。

  其次,要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去年最高法出台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人可以向法官申请开执行证明,使用该证明来寻找需要被执行的财产线索。

  名词解释

  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例如某公安机关对某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致其伤残,其可依法请求某公安机关进行国家赔偿。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作者:傅梅瑛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