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年体坛第一案”清华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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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3:07 新京报 | |||||||||
跳水队员王鑫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35万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李欣悦)“鸡年中国体坛第一案”原告清华大学一审败诉。7月20日海淀法院驳回清华大学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2001年,12岁的湖北籍运动员王鑫进入清华大学跳水队试训。第二年,清华
法院认为,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情况下,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鉴于清华大学跳水队因主体资格有限,不具备为王鑫进行注册的条件,所以清华大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也没有支持清华大学索赔违约金35万元的诉求,法院认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和被告签订的《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员的协议》中约定承担违约金34.8万元的诉讼主张,未能提供充分的合同依据及有效的客观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