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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9:25 哈尔滨日报

  丁环本报记者戴刚

  案:

  2004年“五一”期间,陈小姐的父母出于投资的目的,在南岗区以陈小姐的名字购买了一处住房。而恰在此时,陈小姐要和相恋很久的男朋友结婚,但男朋友家里经济条件不好
,没有房子让他们结婚后居住。陈小姐的父母便同意让女儿夫妇住进刚刚购买的新房。2004年6月6日,陈小姐与男朋友登记结婚。婚后没多久,陈小姐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结婚一年后,由于种种矛盾,陈小姐向丈夫提出离婚。在两人协议离婚时,丈夫提出,他们现在居住的房屋的产权证,是在他们结婚后取得的,因此应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要求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陈小姐认为,房子是父母为了投资而购买的,当时由于结婚没有房子,父母才将这处房产借给自己,现在既然要离婚,理应将房子还给父母。

  那么陈小姐现在居住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呢?

  黑龙江闻名律师事务所苗律师介绍,购房行为是一种复杂的消费,由此会牵涉到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夫妻共同买房牵涉到婚姻法,父母子女一起买房则牵涉到继承法。夫妻婚后买的房子若无其他约定的话,应属夫妻共有财产,但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独有的房子,婚前或婚后无其他约定的,根据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经过8年后该房则为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新婚姻法中规定婚前独有的房子婚后仍属个人所有。

  苗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文中陈小姐的父母是在女儿婚前进行投资,为女儿购买的住房,因此,即使这份房屋的所有权证是在女儿婚后,也就是女儿与女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我们也不能将这处房产作为女婿与女儿的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而应确定为陈小姐一方的婚前财产。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陈小姐的父母曾经明确表示过这处房产是为其女儿与女婿二人购买的,则这处房产就不能单纯地看作只赠与女儿一方的财产,而应当按照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苗律师同时提醒人们,现实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儿女购买房屋还有一种情形就是在儿女婚后父母出资为其购买的情况。如果房屋所有权证是父母的名字则房屋毫无疑问应归父母所有。但是,如果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所有权人不是父母的名字,而是儿女的名字,这种情况下我们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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