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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冒名贷款市民凭空背上巨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4日09:25 哈尔滨日报

  本报记者慕海燕

  “别人用我的身份,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冒充我签字、画押、盖章,2000年从建行贷款26万元。如果不是我自己也要办理购房贷款业务,我居然还一直蒙在鼓里。”近日,碰上这件蹊跷事的由先生感到异常紧张。因为律师说,如果对方不按期还款的话,银行一纸诉状就可以将他们夫妻俩告上法庭,那时由先生就得扛上26万元的债务。

  贷款买房才发现

  5年前有人冒名贷巨款

  今年5月,由先生夫妻俩用多年积蓄在哈市香坊区化工路上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纳5.8万元首付款后,二人准备到中国建设银行哈尔滨个人住房贷款中心办理二手房贷款时,被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夫妻俩在2000年时已经在建行贷过一次款,而且贷款额达26万元!夫妻俩一下子蒙了,因为他们从来没在银行贷过款,这是怎么回事?由先生到建行道外支行查询得知,那笔26万元的贷款起止时间为2000年9月21日至2010年9月21日,月还款2832元,所购房屋总价为37万元,建筑面积209.2平方米,售房单位是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先生注意到,工作人员拿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他本人的是一致的,连身份证卷边处的形状都是一样的。

  由先生拨通贷款资料上留下的电话号码“4671715”,对方是居住在上游街的一户苏姓居民,她称自己用这个电话十几年了,从未在建行贷过款。

  自己的头上无端地生出了26万元的债务,令由先生一身冷汗。是谁在冒用他的名义贷款?由先生几经交涉,一周后建设银行道外支行的主管领导与他联系,称那笔贷款已结算清了,和他没关系,他可以正常办理贷款了。

  银行:办理贷款时根本没想到对方会做手脚

  由先生在办理自己的住房贷款时了解到,从银行贷到一笔款可不是一个身份证就能搞定的。由先生要向银行提供自己3个月的工资明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自己的驾驶证、结婚证,夫妻俩本人持户口、身份证,在银行填写贷款申请,申请书要有二人的亲笔签名,加盖名章,并按手印。这些东西提供给银行后,银行用近半个月的时间审核后,才能批准。

  办好了这么复杂的银行贷款手续后,由先生的心里更是不踏实了。应该说没有自己本人参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是不可能从建行贷出款的,那么2000年自己名下的那笔26万元贷款到底是怎么贷出的?

  21日,记者与由先生一起来到当年办理这笔贷款的建行道外支行。负责此事的主管副行长佟志海解释说,与由先生一样情况的不只他一家,当年建行道外支行委托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了一批贷款。由于银行刚刚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人手不足,就由“新一公司”负责收缴贷款人的相关证件,并组织贷款人填表、签名、盖章。根本没想到“新一公司”借此机会做了手脚。2003年银行发现由“新一公司”代理的一批贷款,还款情况都不好,银行根据当年贷款申请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也找不到贷款人,于是找到“新一公司”。“新一公司”承认那笔贷款由他们留用。对于“新一公司”欺骗银行的行为,银行已与“新一公司”交涉,“新一公司”将这批贷款的偿还工作接管,双方也签定了相关协议。

  记者在协议上看到,“新一公司”一共代理了数额不等的72笔贷款,总额140余万元。

  开发公司:户口身份证资料都是借来的

  至于“新一公司”怎么会以由先生的名义贷款,银行称并不知情。而对于那些根本不是由先生和妻子的手印和签名,银行的解释是:当时委托“新一公司”办理,至于“新一公司”是怎么办的,他们不清楚。由先生说自己以前从来没和“新一公司”打过交道,确切地说他还是刚刚知道哈尔滨有这么个房地产开发公司,那么他和妻子的户口、身份证,“新一公司”是怎么弄到的?

  21日下午,记者以由先生家属的名义打电话,找到了哈尔滨新一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这位姓曹的会计通过查询称2000年他们公司的确从由先生名下贷了一笔款,但已经还清了。曹会计非常“明白”地说,“你们贷不到款,我们可以和建行沟通一下,这款和你们没关系,再说现在已经还完了。”对于“新一公司”是怎么得到由先生的户口和他们夫妻二人的身份证的,曹会计的答复是:公司2000年时借了一批证件办理贷款,由先生一家的证件就是公司借来的,至于是谁借的、从哪借的却无法答复。电话中曹会计居然反问,让由先生一家好好回忆一下,户口身份证曾经借给过谁,“反正我们不是偷的。”她最后说。

  律师:

  建行与房地产公司

  均违规

  对于2000年由先生名下的这笔蹊跷贷款,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赵洪艳认为,建行道外支行存在着严重的违规贷款行为。

  赵律师称,到银行贷款有着严格的审批手续,在办理贷款时应该由由先生夫妇本人亲自持身份证、户口原件前去办理,银行对于这些证件和贷款人签名、手印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核。可是对于“新一公司”这样借来个证件,随便找个人代替签字、画押,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能将款贷出,建行道外支行已违反了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而“新一公司”在由先生一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们的名义到银行贷款,也侵犯了由先生及妻子的权利,由先生夫妇有权向他们追究责任。

  据赵律师介绍,从她代理的相关诉讼中了解到,有一些房地开发公司由于所建房子卖不出去,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进行下一步开发,就会想办法利用银行贷款来“解难”。但他们一般都用公司员工或亲属的身份去银行贷款,双方达成协议,贷来的钱由开发公司使用,还贷也由开发公司负责。像由先生这样身份被借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还是第一次听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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