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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变质怪冷库未作约定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1:25 半岛晨报

  晨报讯 (王瑞君记者王天军)某农牧业公司将鲜玉米穗委托冷气库保管,结果玉米部分变质,为此,受损方要求保管方赔偿损失,可由于受损方对保管内容无法举证最终败诉。

  2001年9月,旅顺某农牧业公司将成品的鲜玉米穗委托旅顺某冷气库冷藏保管。2001年12月,农牧业公司去该冷库取玉米时发现玉米变质。随后,农牧业公司起诉冷库,要求赔偿损失4.55万元。根据双方的要求,法院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所对该玉米进行鉴定,结论是部
分变霉,有异味。可在审理过程中,农牧业公司经法院传唤没有到庭,法院遂按自动撤诉处理。

  2004年4月,农牧业公司再次起诉,并向法院提供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证明玉米的价格,又提供一份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玉米合同,及第三人收到违约金出具的收条来证明损失,但都被对方予以否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冷库间的仓储合同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玉米变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提供的入库单、增值税发票及与案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都不能证明玉米数量、单价及总价款的具体金额。原告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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