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拾得他人财物拒不交还是否构成犯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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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6:11 山西晚报 | |||||||||
【提问】 我去超市购物,在收银台结账时,不小心将手提包遗忘在那里。包内有刚从银行取出的2万元现金及存折等物品。当我将手推车推出门外,正准备往轿车后备厢放时,突然想起手包没拿,当我返回收银台索要时,收银员却以没有看见为由,拒不交还。不得已我只好报案,最终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才要回了属于自己的财物。请问,店主这种拾得他人财物拒不交
【回答】 我国《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刑法》对侵占罪的规定。从来信中看,你将手提包遗忘在柜台上,被店主无意中拾得,这本身并没有什么过错。但当你发现手提包丢失回去找店主索要时,店主理应主动将拾得财物归还你,但他却想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鉴于店主认罪态度较好,又能及时将财物归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闫芳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