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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修车也有保质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6:57 成都日报

  从8月1日起,全国汽车维修行业将统一实施由交通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该《规定》加强了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其中修车漫天要价、维修零件以次充好、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等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昨日,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我省近期还将根据该《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用歪配件一律重罚

  《规定》指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修车费用明码标价

  为防止部分维修店乱收费、漫天要价,《规定》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同时还应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同时,还应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分项计算。对于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如果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或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车辆维修有保质期

  在《规定》中,机动车维修将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两次修不好,修车厂买单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据悉,此《规定》从8月1日起实施后,原交通部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报记者沈伟(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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