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万元鞋子丢失仅获赔千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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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8:4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金陵晚报报道】73双价值3.5万余元的高尔夫鞋在托运过程中丢失,鞋主人为此要求货运公司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对方只答应最多赔偿1000元。双方因此双双闹上法庭,官司一直打到二审,终于在近日有了结果。2003年11月2日,市民糜先生将73双高尔夫鞋,交给一家名为“南京快马通速递服务部”货运公司,以快递的形式寄往深圳。但不久,糜先生接到快马公司的致歉信,称“货在由上海分公司发公路货运至广州转运中心的过程中弄丢了”。快马公司同时表示,可以按照比糜先生所付运费5倍还高100元的标准
法官说法 价值3.5万元的货物丢失,只能获赔1000元。糜先生认为运单中的“赔偿条款”显失公平似乎不无道理。但两级法院为何都没有支持他的观点呢?南京中级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提供者如果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对一些行业、部门因具有一定垄断、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订不平等条款所设定限制性规定。但本案中,快马公司和糜先生的地位是平等的。相反的,在本次承运合同中,糜先生认为自己货物价值较大,但在运单上既未在贵重物品栏中予以注明,也没有申报货物价值,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也不能证明货物的价值。此外,糜先生在明知货运存在风险,也明知货运公司对货物灭失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没有对自认为价值较大的货物进行投保,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