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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受损后切勿“非法上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8:47 沈阳今报

  记者王鹏

  今报讯 赚钱了偷着乐,管它钱的来路是好是坏;赔钱了找政府,理直气壮地喊“被骗”。相当多的参与非法集资者都是这个心态。

  参与不受保护

  参与非法集资,让众多群众成千上万的血汗钱打了水漂儿,甚至有些钱是多年积蓄、全部家当。当非法集资崩盘后,许多参与集资者认为自己是非法集资的“受害者”。

  在法律上他们却无法被定义为“受害者”。同方律师事务所的李洪新律师指出,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非法活动,这不仅意味着非法集资的组织者违法,而且参与非法集资者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集资者不论许诺的利息多高,都不受法律保护。

  敢玩就得担着

  市场投资是充满风险的,如同合法的投资炒股一样,进入就应做好思想准备,无论赔了、赚了都要自己承担。

  投资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投资者与非法集资者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法律关系,两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法院司法管辖的范围,所以应当选择到法院起诉的方式寻求公力救助。当然,如果非法集资者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牟瑞瑾认为,关于非法集资的处理,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相应的法规。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银行贷款和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牟瑞瑾解释,这意味着一旦公众参与非法集资,造成的风险和损失必须自行承担。

  牟瑞瑾介绍,非法集资参与者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只有要求返还本金的请求权,至于非法集资者当初所承诺的高额利息或回报,由于是非法行为,所以不受保护,即使投资者已经得到,也只能抵作本金。

  应该合理上访

  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有理上访,各有关部门将会及时解决。反之,若上访者不能依法、逐级、有序上访,不仅给解决问题造成障碍,还可能触犯法律受到处罚。

  新的《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信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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