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未设警示标识 栽入无盖井获赔9万元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06 黑龙江日报 | |||||||||
本报讯海林市居民徐女士骑车不幸掉入路边的雨水井里,被摔成重伤,徐女士将施工的市政部门告上法庭。海林市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与这起事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赔偿徐女士各种费用合计9万余元。 2004年8月13日22时许,海林市市民徐女士下夜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路经海林镇海浪路立交桥处时,自行车前轮掉进路边的一无井盖的雨水井里,当即摔成重伤,当时医院诊断
徐女士多次找到该路段的施工者———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要求赔偿,该公司未对其进行赔偿。多次交涉未果,徐女士将该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万元。 海林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公民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作为施工者的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对雨水井箅子的安装施工存在缺陷,且在施工期间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与原告徐女士被摔伤有因果关系,故对原告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条款规定,故判决被告海林市市政建设工程公司赔偿徐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90685.54元。(生活报) 作者:薛宏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