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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世界之拍案醒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09:39 法制早报

  十七年执著诉讼 法官终于致歉 被补十万元 款项师出无名

  法律缺失 办案经费弥补损失

  □本报记者张有义发自天津

  年届70岁的郭守芳老人泪流满面地讲述着自己17年的诉讼之路:打了几千个电话,跑了十几万公里的路程,历经 天津市三级法院,几乎耗尽所有家产,而这一切仅仅是为了一起万余元的普通的经济纠纷。

  2005年7月19日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办公室。

  “我们已经在2001年通过再审撤销了原天津市中级法院(现分为一中院和二中院)的错误判决,郭守芳又提请国 家赔偿,经研究发现,他的案子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我们慎重考虑后,为了安慰受到巨大损失的郭守芳,从办公经费里拿 出10万元对其进行了补偿。”陈敬庭长很热情地讲述着郭守芳的案子。

  既然郭守芳案件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这10万元属于什么性质呢?

  曾经参加了天津高院再审工作的肖琳法官告诉记者:“其实我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避免不必要的上访,也借鉴 了国内一些执法机关的做法,说到底,是对郭守芳的补偿而不是赔偿。”

  无论如何,郭守芳还是很感激天津高院的法官。他回忆自己17年的诉讼经历,第一次听到法官道歉,是陈敬代表法 院对他说的。为此,他从老家沈阳不远千里为天津高院的法官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现代包青天。

  郭守芳虽然近期患上了脑血栓,但他现在最想弄明白的是这10万元的性质,他要继续走国家赔偿的诉讼之路。“既 然都承认原审判决错了,为什么在提起国家赔偿的时候,就不能确认它违法呢?”

  都是17年前

  调解书惹的祸

  1989年11月9日,天津市第五皮鞋厂(以下简称“五皮”)一纸诉状,将郭守芳任法定代表人的吉林省延吉市 二轻贸易中心(以下简称“二轻”)诉至天津市河西区法院,要求“二轻”返还货款28000余元。

  当时郭守芳因为被举报经济问题,处于停职期间,因此并不清楚该诉讼。

  同年11月21日,河西区法院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二轻”以六十个高压锅抵偿“五皮”部分货款 。

  在该案件执行过程中,郭守芳已经恢复原职。他发现,因为诸多原因,自己的公司不是欠对方钱,对方反而还应当返 还自己货款。但此时,六十个高压锅已经被执行完毕。

  1992年11月28日,郭守芳向河西法院提请再审。河西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调解案件事实不清,裁定 再审。

  此时的郭守芳并没有意识到将来漫漫的诉讼之路,他只是看到了这起官司的光明。同时,郭守芳的公司由吉林迁至沈 阳,规模也有所扩大,更名为沈阳市台海百货商场。

  河西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河西区审计事务所,对双方业务往来进行了详细的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法院撤销原 调解书,判决“五皮”退还郭守芳公司货款10000余元。但郭守芳认为,这份判决还是偏袒了“五皮”,于是向天津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就是判我10000元,我也是债权人,可没有想到,在只有我上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竟然不顾一审法院依据的 审计结果,判决我返还对方1000多元。”郭守芳显得非常气愤,“正是这份判决让我在诉讼上纠缠了十几年啊!”

  原终审判决确有问题

  郭守芳颤颤巍巍地一会儿抚摸着贴满膏药的手臂,一会儿揉着汗津津花白的头发,他好像无处发泄自己的郁闷之情, 自言自语道:“一波三折啊,一波三折!”

  1997年10月、1998年8月和1999年12月,郭守芳分别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中级人民法院和 市高院请求抗诉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当时我确实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我好像只知道从沈阳到天津,然后再从天津回沈阳……就这样一趟趟的无功而返。 ”回忆着当时的情景,郭守芳的眼泪在眼眶里打着转儿,“天津火车站一个小卖部的服务员都认识我了,见了我就问‘大爷您 怎么又来了?’”

  “我的本职工作好像从那时候就没有了,变成专职打官司。”

  功夫不负有心人。2001年3月18日,天津市高院院长张柏峰终于签发了裁定书,同意对郭守芳案件进行提审。

  2001年5月11日,天津高院终审撤销天津中院判决,维持河西区法院的判决。

  陈敬庭长意味深长地对记者说:“天津中院的那份判决确实存在问题,使得当事人不断申诉,肯定给他们带来了巨大 的损失。”

  10万元补偿

  没有办法的办法

  “从1992年到2001年,我折腾了10年,结果还是原地踏步走,要是我当时不上诉,结果也就是这样。”

  本来欣喜的结果,却让郭守芳痛苦不已,“我实际上拿的是一份兑现不了的白条。”

  因为虽然判决“五皮”返还他10000多元,但事实上,“五皮”已经于之前申请了破产并进行了清算。

  很同情郭守芳的陈敬庭长说:“我们确实考虑到了郭守芳的巨大损失,当时主管院长亲自指示执行局,千方百计也要 把判决执行。同时,我们集体商议后决定补偿给他10万元,一方面是对他的安慰,另一方面也起到社会安定的作用。”

  这个结果是郭守芳没有想到的,也确实让他感动。但是,郭守芳经过咨询后发现,他应该申请国家赔偿,因为他说, 17年间自己仅差旅费就花去9500余元,工作、生活上的其他经济损失更是难以计算。

  2003年开始,他又走向了申请国家赔偿的征途。当年4月和7月,天津市二中院和天津市高院分别驳回了郭守芳 要求确认原终审判决违法的请求。

  郭守芳的请求是,一是要求赔偿因为原终审错误判决给其带来的财产损失,二是要求精神赔偿金。而天津高院认为, 依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上述内容均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不属于国家赔偿,我干脆一分钱不要,10万的补偿算什么呢?我不是为了钱,我是为了把这个名字正过来!对就 是对,违法就是违法!把国家赔偿私了算什么?”郭守芳说他就这样一个个性——较真。

  曾经担任北京市高院副院长的知名国家赔偿法研究专家陈春龙分析,法院补偿郭守芳10万元损失实在是没有办法的 办法,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对错误判决引发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内容进行规范,法院只能在这种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执行。

  他认为,这个现象说明两种情况:

  一、 天津高院确实从实际出发,对国家赔偿法未能规范到位的内容予以了变通,对当事人和社会稳定都有一定的促 进作用;

  二、 说明国家赔偿法在重新修订过程中,应对像郭守芳这样的情况予以考虑。因为虽然天津高院依法改判了原错误 判决,但是因为案件标的与当事人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即使执行回来,也不能弥补当事人实际判决以外的巨大损失,何况因为 天津中院判决后,对方当事人已经破产,给实际执行工作也带来了障碍。

  据记者初步调查和咨询,像郭守芳这样的案件在国内并非少数,如果国家赔偿法重新修订时对此问题予以考虑的话, 应当坚持两个条件:其一,原审判决错误,再审予以纠正;其二,实际判决标的与当事人因为错误判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差距 过大。

  面对如此困境,郭守芳拖着因为脑溢血而半边麻木的身子,依然准备坚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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