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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元鞋子丢失仅获赔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5日10:08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金陵晚报报道】73双价值3.5万余元的高尔夫鞋在托运过程中丢失,鞋主人为此要求货运公司全额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对方只答应最多赔偿1000元。双方因此双双闹上法庭,官司一直打到二审,终于在近日有了结果。2003年11月2日,市民糜先生将73双高尔夫鞋,交给一家名为“南京快马通速递服务部”货运公司,以快递的形式寄往深圳。但不久,糜先生接到快马公司的致歉信,称“货在由上海分公司发公路货运至广州转运中心的过程中弄丢了”。快马公司同时表示,可以按照比糜先生所付运费5倍还高100元的标准
赔偿1000元。对于快马公司的赔偿方案,糜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故向南京玄武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73双高尔夫鞋的实际价值3.5万余元进行赔偿。法庭上,快马公司为了证明赔偿方案的合理性,拿出一份有糜先生亲笔签名的运单。运单上印有以下条款:“没投保货物损坏丢失赔偿标准:按声明价值赔偿,但最高赔偿标准为,国内件速递业务运费的三倍,其他业务按收取运费的五倍;投保货物按照保险公司规定赔偿。”运单上的寄件人签名栏印有“我同意以上条款”字样,糜先生在此处签了名。品名数量栏为“鞋子73双”,运费总额180元。贵重物品栏、声明价值栏、保险费栏均为空白。在保险是或否的选择上,糜先生选择的是“否”。对此,糜先生认为这份运单是一份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快马公司在货物运输领域并不具有垄断性或优势地位,糜先生可自主决定是否选择快马公司作为承运人。由于赔偿条款并不为有关法律所禁止,双方签订的运输协议应为有效。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据此判决快马公司赔偿糜先生1000元。糜先生不服,上诉至南京中级法院。但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价值3.5万元的货物丢失,只能获赔1000元。糜先生认为运单中的“赔偿条款”显失公平似乎不无道理。但两级法院为何都没有支持他的观点呢?南京中级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认为,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提供者如果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对一些行业、部门因具有一定垄断、优势地位,迫使对方签订不平等条款所设定限制性规定。但本案中,快马公司和糜先生的地位是平等的。相反的,在本次承运合同中,糜先生认为自己货物价值较大,但在运单上既未在贵重物品栏中予以注明,也没有申报货物价值,没有尽到提示义务,也不能证明货物的价值。此外,糜先生在明知货运存在风险,也明知货运公司对货物灭失所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没有对自认为价值较大的货物进行投保,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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