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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劈柴崩瞎邻居眼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23 半岛都市报

  本报7月25日讯 崔某在楼下劈柴时,崩起的木屑正巧打中了一位老太的左眼,后经治疗无效失明,原告向被告崔某索赔9万余元。今天下午,李沧法院李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劈柴崩瞎邻居左眼

  2004年10月19日上午10时许,被告崔某在李沧区河南庄小区33号楼的楼下劈柴,家住34号楼的马老太正巧从此经过,崩起的木屑恰好打中了马老太的左眼,致使马老太左眼最终
失明,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

  原告向李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84276.4元、医疗费4352.6元等各项费用共计93017.17元。争论事发地是否是公共区

  在法庭上,马老太的代理人称,马老太所坐的地方是很多老年人喜欢扎堆乘凉聊天的地方,崔某在公共场合劈柴,没有预见伤害他人的危险性,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崔某及其代理人则坚持,崔某是在自己家楼下而非公共场合劈柴,当时是10月份,不可能有人乘凉,马老太自己走过来被崩伤,她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案情复杂,法官宣布休庭合议择日再审。法官 劈柴应留意潜在危险

  李沧法院一位姓代的法官告诉笔者,本案中崔某楼下区域属于公共区。在公共区劈柴谈不上违法,但是因为公共区是大家都可以使用和经过的地方,在公共区做事情的时候,就应该注意到自己的行为对他人是否有潜在的危险性。如本案中劈柴者,看到有人过来应该先停下,等人走到木屑打不到的地方再劈。现状楼下劈柴者何止一二

  下午休庭后,笔者来到事发小区现场采访,发现在楼下劈柴或边劈柴边用快壶烧水的人实在不少。在其中一栋楼下,一人在劈柴,而有个小孩就在不远的地方玩耍,不时有木屑崩飞。(韩继升 栾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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