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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侵犯姓名权 获利的谁也跑不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6:52 大众网-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7月25日讯(记者 田连锋 通讯员 王效锋 傅道津)日前,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姓名权纠纷案。被告沉香(化名)未经黄河出版社总编室主任程鹏的同意,在非法出版物《沉香》一书中把责任编辑署名为程鹏,被一审判决赔偿程鹏损失1000元,两家出售此书的书店也因相同的理由各被判决赔偿原告程鹏1000元。

  原告程鹏诉称:被告沉香于2004年8月非法出版了《沉香》一书,该书出版单位署名为
黄河出版社,责任编辑署名为程鹏并由两家书店公开销售。但黄河出版社没有与被告签订出版合同,也没有授权或者同意任何单位以其名义出版该书,该书应属非法出版物。而且原告没有担任过该书的责任编辑,也没有同意该书用他的名字作为责任编辑的署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姓名权损失,同时要求判令两家出售该书的书店各赔偿他的姓名权损失1000元。

  对此,被告沉香辩称,对《沉香》一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他根本就一无所知,他也是受害人,不存在侵权,不同意赔偿。两家书店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对事实作了认定,《沉香》一书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和核准。该书的扉页有作者的肖像照,最后一页有“责任编辑程鹏”等字样,该书内的文章均为被告所写(序言除外)。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称对该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一无所知,但从书的内容、出版、发行看,其理由难以采信,故应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书店作为图书销售单位,应依法对所售图书进行审查,核实该书是否经有关部门登记核准。但两被告疏于管理,未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故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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