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在于对法规理解不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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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7:3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黑龙江省政府法制办助理巡视员张忠华认为,《母婴保健条例》是以《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具体内容,与黑龙江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结果,只是保留了原有的强制婚检内容,无所谓“取消”或“恢复”,之所以出现如今这种争议,是由于各部门从自身角度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造成的。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贺轶文认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而法律的效力高于
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直接援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作为立法依据的,《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因此应该认为作为行政法规的《婚姻登记条例》及民政部的部门规章《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与《母婴保健法》有不协调的地方。 而在实践当中,婚姻登记机关完全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而更具有效力的法律却被束之高阁,法律的一些规定得不到有效落实。文/新华社记者 徐宜军 王茜 王建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