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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民政拒绝执行“强制婚检”(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7:34 华商网-华商晨报
  新闻背景

  黑龙江省卫生厅负责人7月19日对媒体表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该省将再次施行带有强制性质的婚检制度。修改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已于6月24日审议通过,并开始施行。

  对于强制婚检,黑龙江省民政厅的意见是:拒绝执行。

  黑龙江省民政厅调研员魏广福认为,“新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婚姻登记条例》发生了冲突,民政部门目前还要按《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如果执行强制婚检,人家可以告我们行政不作为。”

  魏广福认为,取消强制婚检是进步的表现,但现在《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出台,感觉又倒退了,应该采取更科学合理的方法来解决婚检率下降的问题,而不应该搞一刀切,走强制性的老路。

  他说,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

  黑龙江省人大:执行与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黑龙江省人大新闻办主任姜洪波称,《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虽然已经出台,但具体的执行部门如何执行只是执行方式的问题,与人大立法没有直接关系。

  该省人大并不是专门因为黑龙江省婚检率下降、病残婴儿出生率增高而修改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完全是因为该省是在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而对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涉及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的一般性修改,其他条文只是按照原样保留。

  姜洪波称,“我们在修订这部地方性法规时是完全遵照《立法法》和人大的立法程序进行的,并且我们在颁布实施的同时就已经报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没有行使撤销权,也没有任何信息的反馈。从程序上看我们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

  专家观点:最终取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态度

  中国法学会会员、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平表示:《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规定的强制婚检是否能够实行,还要取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态度。根据《立法法》88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权,强制婚检就不能实行;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行使撤销权,强制婚检就可以在黑龙江省内实行。

  “强制婚检”相关法律法规效力比较示意图
黑龙江民政拒绝执行“强制婚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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