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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陷害人 施工方赔了1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7:44 成都日报

  乐至来蓉打工的民工王兴?穴化名?雪,在大白天骑着自行车经过文庙前街时,陷进了一个没盖的窨井里摔成十级伤残。昨日,记者从青羊区法院获悉,经过四轮激烈的辩论,法院以两家施工方未尽到足够的警示义务为由,判决其赔偿王兴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万余元。

  窨井害人状告施工方

  去年1月20号下午,王兴骑车经过刚进行过地下水管道改造的文庙前街时,陷进一个无盖窨井里,王兴当场摔晕。后经检查发现,王兴摔断三颗牙齿,造成牙缺失,口唇裂伤,伤后仍存在头昏头痛等症状,已构成十级伤残。

  然而,事情已过去了1年多,王兴仍没得到赔偿。后来他才了解到,与这个窨井有关的共有三家公司,其中一家为道路改造的投资方,另两家金通路桥公司和市政开发公司都有可能是工程的施工方。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向三家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9万多元。

  法院判决:两家施工方担责

  法院为确定谁是施工方,先后进行了四次庭审。尽管被告有三个,却无一方愿意承认自己是施工方。金通路桥公司代理人辩称,事发时,工程已直接移交给了市政开发公司。而市政工程公司则说,从未接收过该工程,而投资公司则更不愿承担责任,称事故与己无关。

  法院经过长时间的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工程的投资方不负责施工,不应担责;金通路桥公司和市政开发公司虽然都辩称事发时并未管理该工程,但都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两家施工公司对文庙前街的道路进行施工时,未对揭开的窨井设置警示标志,致使路人王兴自行车前轮陷入窨井,摔断其三颗牙齿并致残,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445.35元。

  不尽责就要赔钱埋单

  近段时间,无盖窨井、沟渠及工地水坑伤人的悲剧频频发生,其原因都与相关单位未尽到足够的警示义务有关。但一些单位仍未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果相关的施工方尽到足够的义务,将‘巨口’及时盖上,将坑道及时填上,或者设置一块警示标志,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我们希望借此案警示相关的施工单位:未尽责,就要赔钱埋单。”审结此案,一名法官对此深有感触地说。本报记者车文斌(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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