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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盗窃案5年一波三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8:02 潇湘晨报

  昨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收到湘潭市中院一份再审终审判决书,该判决维持了湘潭市雨湖区法院2001年对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的刑事判决。至此,这桩历时5年,先后经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湘潭市检察院、省检察院三级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由“有罪-无罪-有罪”一波三折的普通盗窃案,以维持原一审判决而尘埃落定。

  群众举报未立案的盗车案

  2000年3月,雨湖区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局接到一份反映辖区某派出所有案不立的群众举报。举报称,4年前,中国银行湘潭市某支行合同工郭某涉嫌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但该派出所却没有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介入了调查。

  此时已担任湘潭市某连锁公司总经理的郭某接受了检察院渎侦局的调查。很快,郭交代了自己4年前盗窃一辆摩托车的事:1996年8月20日晚,时年20岁的郭某在湘潭市政府大院内偷得一辆雅马哈125型摩托车。9月26日,其堂兄骑着该车在本市建设南路被他人认出,连人带车被扭送某派出所。郭某闻讯后,将此事向父母作了坦白,其父母当天带郭某到车主卢某家赔礼,次日早上,郭某还主动到某派出所“投了案”。据郭某称,事后他交了1000元,其堂兄也交了1万元“保证金”后,相继从某派出所“出来了”。

  雨湖区检察院渎侦局经过调查,并到某派出所调阅了郭某4年前在该所保留的全部讯问笔录和失主报案材料,同时对失主卢某的涉案摩托车进行了价格鉴定。鉴于郭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该院将其移送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建议该局立案侦查。不久,郭某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2000年6月6日,在郭某翻供称“当时没有盗窃动机,只是为了好玩”并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雨湖区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6月28日,雨湖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郭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7000元。

  二审被改判为无罪

  2001年7月11日,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湘潭市中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阶段,郭某在《上诉状》中列举了诸多理由,最主要集中在自己“没有作案时间”这个足以推翻全案的问题上。郭某不仅全面翻供,还以一张1996年8月19日广州-长沙的58次(当日晚8:55开)火车票为凭证,指出报案人卢某发现摩托车被盗是在8月20日早上8时左右,声称这段时间自己在火车上,因此“没有作案时间”。

  2001年10月23日,湘潭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故撤销一审判决,宣告上诉人郭某无罪。

  证据链揭穿谎言

  接到二审判决后,雨湖区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决定重新调阅此案,并对全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取证。经进一步查证,郭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先后多次供认盗窃摩托车的事实,侦查人员侦查审讯程序合法,郭某交代自然,且供述的盗车地点、过程、赃物与失主陈述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车主卢某之妹证实,摩托车被盗的准确时间应为8月20日晚。证人熊某证实,被告人郭某8月14日去广州参加订货会,8月20日上午已回到湘潭。而车主卢某也证实,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被告人郭某曾主动到其家中赔礼道歉,当面承认了偷车的事实。

  ……

  这些证据链很快揭穿了郭某的谎言。

  三级抗诉终判有罪

  然而,此案系二审终审判决,并已产生法律效力。要纠正这一错判,依法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由雨湖区检察院提请湘潭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2002年12月18日,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省高院以《再审决定书》指令湘潭市中院另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再审。湘潭市中院经再审开庭,于今年5月16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再审终审判决:郭某盗窃罪名成立,判处管制1年,并处罚金7000元。

  袁名清 姚恩明 袁 素 颜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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