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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炒股“高手”被判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8:03 扬子晚报

  本报讯南京一市民投资乏术,委托一名股市“高手”代为炒股。几年下来,投入股市的30万元只剩下了5万多元,双方为赔偿问题对簿公堂。昨日,南京鼓楼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双方有约,代人炒股的“高手”败诉,应赔偿该市民相应损失。

  37岁的王女士手上颇有些钱,决定投资股市,但炒股既是一个技术活,也是一个耗时间的活儿,她干不来。幸好就在这时,她结识了李先生,这个李先生在股市上摸爬滚打多年
,既懂实战又有理论,堪称炒股高手,经洽谈,两人很快达成了合作意向。2000年8月18日,王女士把自己在中国民族证券公司南京西康路营业部开设的股票账户交由李先生操作,双方签了股票投资协议书,言明李今借用王股票账户资金30万元,在2000年8月至2002年8月间进行股票买卖。如到期后账面出现亏损,由李承担亏损部分和利息部分。

  本指望这30万元能够下金蛋,谁料股市上的钱不是那么好赚的,金蛋没有,还要一路“割肉”。王女士股票账户上的股票黑透了,炒什么跌什么。2003年5月30日,李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5万元的股票亏损赔偿金,双方合作继续进行。但此后,王女士的股票不断下跌,至今年5月19日王女士起诉之日止,账户上只剩下5万多元。为赔偿问题,王女士将李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开设股票账户并存入资金后,将账户的控制权交由被告进行证券交易,被告接受委托并承诺委托期限届满后承担账户亏损并支付利息,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所以李先生应该按约赔偿。王女士损失数额应以30万元减去最后账户余额5万多元,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万元。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李先生赔偿王女士损失近20万元,案件受理费5510元等费用也由其承担。(李自庆 民二轩 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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