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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揪出电力系统两“蛀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8:56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宝鸡讯(记者 张蕙)近日,由宝鸡市检察院分别立案查处的陇县电力局原局长王某受贿案和凤翔县电力局财经科原科长李某挪用公款案,已经侦查结束并起诉。

  来者不拒 电力局长受贿多次

  据了解,陇县电力局原局长王某,今年40岁,1998年6月起任陇县电力局局长。从200
0年5月到2004年7月,王某先后多次收受建筑工程队、建筑有限公司送来的贿赂。经侦查,2000年5月和10月,陇县一建筑工程队负责人杨某为了争取以后工程上的支持,送给王某现金7000元和一部价值5100元的手机。2001年6月和12月,为了承揽陇县电力局下属的变电站综合楼的工程及基层变电站的维修工程,杨某先后两次送王某现金,共计1.5万元。2004年7月,杨某为了承揽陇县电力局住宅楼工程,在王的办公室再次送给他1万元。

  除了大方收受熟人杨某的贿赂外,对其他人只要有“那个意思”,王某也都来者不拒。2003年11月,宝鸡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经理为了感谢王在陇县一变电所改造工程上的帮助,给王的家里送去1万元。同年11月,陇县电力局劳动服务公司经理为感谢王将其子调入电力局下设单位,也送给了王某1万元。

  检察机关经过侦查,王某收受各种贿赂10.2万元,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今年4月18日,宝鸡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王某立案侦查并依法批准逮捕。

  财经科长挪用公款四百余万

  宝鸡电力系统揪出的另一个“蛀虫”是凤翔县电力局财经科原科长李某。李某今年46岁,1980年招工进入凤翔电力局,1994年起任财经科长至今。李某从1999年5月至2003年4月先后5次利用其管理电力局公款的便利条件,私自将四百余万元的公款用于营业性活动,至今还有数十万元未归还。

  2002年,凤翔县某公司总经理张某、公司书记杨某找到李,提出要在汉中市镇巴县成立一个纸业公司,需要注册资金300万元,请李帮忙。几个人协商后,李提出要求持有该公司15%%的股份,即出资45万元。商量好后,李某于2002年10月从本人负责管理的县电力局账号开具了300万元的银行汇票,交给其弟带到镇巴县作为该公司的注册资金。

  2002年12月,还是这家公司的书记杨某说纸业公司账上流动资金紧张,请李帮忙。李再次利用自己管理的电力局账号电汇50万元。除了这两笔费用,2003年,李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性活动。李某身为国家干部,私自挪用四百余万元的公款,已经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2005年4月,宝鸡市检察院对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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