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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其妙成广告代言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9:02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胡瑜)著名表演艺术家孙道临、童自荣等五人起诉正大青春宝药业公司、上海焦点广告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昨天由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两家公司须登报向五名原告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孙道临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45万元,赔偿童自荣、曹雷、梁波罗、唐俊乔每人25万元。

  2003年11月15日,某电视台与正大青春宝公司、焦点广告公司共同举办“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孙道临等人应邀出席,分别收取约1000元的活动费。2003年11月18日,上海某报刊登青春宝产品广告,该广告提及孙道临等在“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上的表演,并配有照片。

  事后,焦点广告公司在报上发表“致歉声明”,称因公司工作人员疏忽,错将新闻报道刊登在广告版面上,“青春宝健康三人行”观众见面会纯属公益活动,相关艺术家未给青春宝产品做任何广告。

  然而,孙道临等人不能接受这一解释,于是起诉到市一中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报纸相关版面所刊登内容,三分之二版面是见面会实录,三分之一版面是青春宝永真片广告,两组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宣传青春宝产品广告。况且,该版面为广告版,从读者的角度来看,这一版应全部为广告。焦点广告公司也确实预订了当天该报的整版广告。另外,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新闻单位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国家亦禁止新闻形式的广告,“软文”只是广告的一种形式。涉讼文章的性质均为广告而非新闻报道。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两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综合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传播范围及后果、原告的知名度、两被告做同类广告可能支出的费用,并结合当前的市场因素,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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