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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保管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9:02 解放日报

  闵行区法院蓝竹物业公司代理业主把车辆泊位提供给田先生,收取的停车费实际是场地使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入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另行签订保管合同。业主可与物业公司协商后,在交纳一定保管费的基础上,签订保管合同,并对车辆损毁、丢失等意外情形的责任承担作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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