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杯车小区内不翼而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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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09:02 解放日报 | |||||||||
田先生每天18时至次日8时将金杯客车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内。自2003年起,他每月向物业公司支付80元停车费。 去年12月28日下午,田先生的女儿像往常一样,将金杯车停在小区里。不料,次日上午发现,该车失踪了。田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收取停车费就应妥善保管车辆。于是他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损失8.6万余元。
法庭上,物业公司辩称,双方并未就停车签订书面协议,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收取的只是停车费用而非保管费用,故不同意田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田先生虽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停车费,车辆也一直停放在小区车位上,但田先生并未将车辆实际交付物业公司保管,车辆钥匙始终由田先生实际保管,该车何时停放、何时开走皆由田先生自行决定,物业公司对该车出入并不进行实际控制。因此,双方没有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通讯员 敏谂 本报记者 陆一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