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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不得另外加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0:16 北京青年报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十月一日起实施———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一项关系到每个消费者健康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将于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它是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形式要求生产企业标注食品的质量(包括安全)信息,改变了以前食品标签混乱的状况,使广大消费者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

  预包装食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装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食品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标准要求正确标注标签。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如果消费者发现并证实其标签的标识与实际品质不符,可以依法投诉并可获得赔偿。

  新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在强化食品标签的真实性、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自身利益方面加大了力度。一是不允许企业在标签上利用产品名称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二是标签上必须标示的文字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净含量与食品名称必须标注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同一展示年;便于消费者识别和阅读。三是产品中添加了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必须标示具体名称。四是特殊膳食用食品(如婴幼儿食品、糖尿病人食品)必须标示营养成分,即营养标签。五是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另外加贴、补贴和篡改。六是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作者:朱冬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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