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女司机开快车追尾被解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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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0:17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许琴)一名29岁的公交车女驾驶员在一起车祸中受伤。但雪上加霜的是,近日,单位又解除了她的劳动合同。因为该公交企业规定,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超过6万元且司机负主要责任的要被解除劳动合同。这名女司机不服,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违反企业纪律,而且保险理赔后,单位承担的实际损失只有两万多元。日前,她正就此事申请劳动仲裁。这名司机姓薛,在该公交企业开了6年的公交车。去年3月的一天中午,一单位包了该公交企业的4辆公交车,薛女士驾驶其中一辆。这4辆车行至红山路一路口,恰好遇红
“造成6万元损失就解职”引发争议 这家公交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这6万元损失,到底是保险公司理赔前的损失,还是理赔后的实际损失?记者昨天采访了几位劳动法专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处一位人士介绍说,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严重?法律上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所以这家公交企业是以交通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来定义“严重”的标准的。经济损失越多,过失就越大,员工失职的程度也越大,从这个角度来讲,这6万元是衡量过失的一个标准,不是实际经济损失,所以保险公司赔了部分哪怕全都赔了,该员工还是要接受惩罚;从另一方面看,如果企业认为这6万元是衡量企业损失的一个标准,那么,这6万元就是指最终的实际损失,即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后的损失。这样来看的话,该企业辞退这名女司机就是不对的。他说,要断此案,必须要从当初制订这项规章制度的制订者的用意来考查。不过,这位人士更倾向认为这6万元损失应该是衡量事故的严重程度的一个标准。因为公交行业更讲究社会公众安全,每个驾驶员都需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安全意识。鼓楼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徐华说,该企业的这项规定从程序上来看是合法的,但这6万元是保险公司理赔前还是理赔后的损失没有说明,这是企业的疏忽,所以现在企业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6万元是理赔前的损失,否则这样处罚员工依据就不充分,法律上很可能会支持劳动者。徐华还说,从情理上来讲,这样的处罚也有点苛刻。毕竟薛某也是这次事故的受害者,在她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安排她到其他的工作岗位。或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白下区法院行政庭法官李璇也认为该单位的这项规定合法有效,该公交企业完全可以解除肇事司机的劳动合同。但她说,这个案子最大的争议也在于这6万元是指保险公司理赔前的损失,还是理赔后的损失。而这恰恰又是该公交企业在制订这项规章制度时没有说明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来判,因为公交企业的这项制度毕竟有缺陷。 南京日报记者 许琴(编辑 五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