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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进小区推销惹恼住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1:0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曾春乐)“小区内经常有促销活动,今天来了羊奶推销的,明天又是图书展销,打扰了我们宁静的居住环境。”家住金砂东路某小区的钟先生近日向记者表示,对物业公司出租小区公共部位给商家搞推销活动现象的强烈不满。“向物业管理反映,他们却说促销活动进小区是出于便民的考虑才允许。”记者经采访了解到,商品推销的情况在许多小区都存在。

  记者经采访了解到,很多商家要进小区拉横幅广告,或者摆摊设点,一般只要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点头就可以了。对于物业管理部门没有征得业主同意,自作主张引入商业促销,大多业主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也就听之任之。但也有一些忍无可忍的业主,以种种方式表达他们对此类情况表示厌恶。

  昨日,家住金砂东路某小区的钟先生介绍,本来小区内车位就不够,最近又常出现一些商品促销摊位,比如某品牌的羊奶推销、图书展销等,而这些摊位占去了部分临时停车点的位置,导致小区内的停车位更为紧缺,打扰了小区业主宁静的居住环境。“小区的公共空间是归全体业主所有,如对外租借,应该征求业主的意见,凭什么物业管理部门说了算呢?另外,其收益又如何管理?”钟先生认为,商业促销往往是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绕过业主,自行决定引入的,这样做很不妥当。

  在小区内搞经营性质的促销活动,是否应该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记者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得知,小区内要举办有经营性的促销活动,的确应该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物业管理公司如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公共设施搞有经营性的活动,应该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尽管小区公共部位收益归属已经有明确的规定,但不少市民并不确信物业部门会这么做。“物业管理部门声称收来的钱归入了专项维修基金,但为什么物业公司不向业主公布明细账务呢?”钟先生等住户表示怀疑。

  针对业主的质疑,有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小区公共部位上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收入,如果物业管理部门提供了一定的服务,是可以提取一部分管理费的,但是业主的知情权则不应该被忽视。业主要求相关的账务应予以公示,并不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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