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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没有产权证明 工商部门称不能登记为企业营业场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7月26日11:06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许玉璇报道)为别人作过无数房产租赁中介的洪先生没想到自己会在自身营业场地租赁上栽了“跟斗”。今年4月底,洪先生经营的房产中介公司因业务需要而打算迁址,在选择了一处地理位置及租金都比较理想的场所之后,与该房屋主人签下了租赁协议书,但到工商部门进行企业地址变更申请时却被拒绝,原因是这一房屋没有有效的产权证明。

  当初与屋主签协议时,洪先生也知道,这间屋子是在胡某等4人共有的土地上合建而成的,没有房产证,但屋主提供了这间屋子的土地使用证,证明该土地的使用用途是“住宅”,而且该屋已建成多年,屋子上还有门牌地址,写着“新湖大北围大巷17号”几个字样(左图),洪先生以为,这些就足够证明该屋是真实存在的,作为企业经营场地应该没有什么问题,才和屋主签下了两年的租赁合约,并很快装修营业。在工商部门进行企业变更申请时,洪先生被告知,土地使用证并不能证明该房屋的“身份”。洪某于是找到屋主,要求他们提供其它相关证明。屋主为洪某提供了一张由“新石经济联合社”提供的证明,证明该屋房产权归胡某等4人所有。但这一证明仍然被工商部门拒绝,原因是该经联社没有提供证明的资格。洪先生及胡某于是在该屋所在居委开具了一张证明,证明胡某“长期在该地址居住”。这一次,工商部门仍然拒绝变更登记,理由是这一证明没有提及房屋而只有“地址”,仍然不足以作为该屋的“身份”证明。

  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工商局经办此事的李同志。李同志告诉记者,作为企业经营场地,一定要有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它相关的证明,像房屋的施工证明、通过验收的证明或其它政府部门的有效证明等,否则,难以证明该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或建筑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工商部门没办法为其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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